輕鬆了解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
法普系列之 刑事訴訟 當人們觸犯 刑事法律 ,法院便會因公訴、自訴的提起,依循一定的程序、適用法律,予以判決結果。 刑事訴訟法乃是 保障人權 的重要法律,當中明定了有權行使刑罰權的公務人員,需要嚴格遵守的法律程序,其用意在於避免濫用、以致於戕害人權。 刑事訴訟的進行流程 普遍認知下的刑事訴訟就是走過 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四個流程的程序。 本會著重前三項進行詳細說明。 偵查 當檢察官知悉犯罪情事後,偵查程序便開始運作,至於如何讓檢察官發現犯罪的發生?有很多途徑,包括: 告訴 被害人向檢警單位為之。 告發 不問何人,一旦知有犯罪嫌疑者,皆可向檢警單位告發。 自首 加害人在 犯罪尚未被發現前 ,就向檢警告知罪行、接受裁判,為法定減刑事由。 若犯罪已被察覺,只是還沒找到犯人,屆時犯人主動到案,僅能稱之為「投案」,而非「自首」,不適用減刑事由,但法官能依 刑法第57條 審酌科刑。 其他情事 檢察官有主動偵辦犯罪行為的義務,所以即使沒有他人申訴,只要知悉有犯罪行為的發生(哪怕只是看到新聞媒體的報導),就可以開始偵查。 起訴 公訴 經過偵查,若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事實,那麼檢察官就可以提起公訴。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犯罪行為,需要 被害人有追訴犯罪的意思 ,檢察官才可以提起公訴,這稱之為「 告訴乃論 」。 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的整理,可以參見 維基百科 。 除此之外,案件若有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規定的情形之一,檢察官也應為不起訴處分。 自訴 而與公訴相對的,是「自訴」,不經由檢察官偵查,由犯罪的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為避免濫訴產生,法律規定 自訴必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行之。 並提出 自訴狀 ,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識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所犯法條。 審判 審判程序開始後即正式繫屬法院,其亦有固定流程。 首先法院會先做 起訴審查 ,審查前一個階段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是否足夠,若不足會裁定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就會駁回起訴,當起訴通過審查,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