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效力與本票裁定
詐騙模式推陳出新的時代,除了支付命令被拿來濫用之外,「本票」也是常見的手法之一。 然而並不是說被錯誤使用即為惡法,忽略了本票給予真正需要之人的幫助,因此,最重要的應是向一般大眾普及本票與支付命令的內容與相關法規,有了基本認知,方能確實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落入詐騙陷阱、苦於訴訟。 延伸閱 讀: 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不想被強制執行 什麼是本票 根據票據法第 3 條規定,本票是 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發票人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 意即當本票約定的期限到期時,持票人就可以拿該票據,要求發票人給付本票上的金額。 無論對債權人或債務人來說,這都是一種保障,前者能降低被賴帳的風險,後者則是一種信用擔保的證明、也許能因此提高借款成功的機率。 本票怎麼簽 本票在文具店就能買到,故無論是填寫、簽名,都要特別謹慎! 根據票據法第 120 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 發票人簽名 :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一定之金額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無條件擔任支付 發票地 發票年、月、日 付款地 到期日 正常的商業本票,已有第 1 、 4 項,也就是「 本票 」及「 無條件擔任支付 」的文字印刷在上,是以,填寫時,務必要注意的應是: 一定之金額 (阿拉伯數字、大寫中文數字) 發票年月日 (票面最下方) 發票人簽名 (可用印章、可加手印) 以上若有缺漏空白,則本票無效。 其餘項目,最好也寫清楚,不過即使沒有亦不會影響到本票的效力: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意即隨時都可以拿票要錢 。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另外,依據票據法第 28 條規定,若沒有載明利率多少,就定為 年利率 6 % 。 執票人 本票的執票人向發票人要求支付時,若無如願獲得付款,只要持有本票,就可以到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則是發票地或發票人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本票裁定 。 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