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鐘簡單介紹民事訴訟流程
法普系列之 民事訴訟 簡單地說,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參與 私人間的私權糾紛 ,於兩造(原告與被告)之間,依循一定的程序,適用法律,予以判決結果。 民事訴訟的適用 民事訴訟涉及廣泛,諸如:債權糾紛、借款償還、買賣糾紛、產權糾紛、損害賠償、車禍糾紛、繼承事件、婚姻事件、假扣押執行、存證信函代撰……等,都會利用到民事訴訟。 不同的糾紛事件,適用的程序也不盡相同,大致分類如下: 通常訴訟程序 三審制, 一般私權糾紛 都適用。 調解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明定 強制調解事件 的範圍,但即使是不合此規定的事件,當事人亦可聲請調解,這也就是所謂的「 任意調解 」。 簡易訴訟程序 關於財產權的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或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2項所定的事件、或當事人合意者均適用 。 小額訴訟程序 請求給付金錢、其它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其 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 適用。 人事訴訟程序 有關婚姻(離婚)、親子、收養、繼承、監護宣告、死亡宣告……等 身分權的事件 ,因其性質與通常的訴訟程序有所不同,故各有特別的規定。 其它特別訴訟程序 指 支付命令的督促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等。 民事訴訟的進行流程 調解 在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之前,多數事件會先經過調解,比如: 一、 強制調解事件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的內容,除有特別規定外,於起訴前,均應經過法院調解。 二、 任意調解 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的事件,當事人還是可以在起訴前,聲請調解。 三、 他造抗辯 若當事人逕行起訴,經他造抗辯後,其起訴將被視為調解聲請。 調解需經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 訴訟上和解 有同樣的效力。 反之,若調解被 法院裁定駁回或者調解不成立 ,就可以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和解 法院不問訴訟程序進行如何, 隨時可以試行和解 。 和解成立者,與 確定判決 有相同的效力。 訴訟 起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向 被告所在地的管轄法院 提出,並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該篇文章同時載於本會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