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言論妨害名譽?淺談公然侮辱與誹謗

現今社會已進入資訊爆炸的網路時代,無論是在社群論壇、社交軟體、網路遊戲中,與陌生人對話交流,都是習以為常的事,但就如現實生活中難免會和他人產生口角爭執一樣,虛擬世界也是如此。

可能多數人都有這樣的基本認知:提告公然侮辱或誹謗。

整體來說是正確的沒錯,但事實上刑法的適用有嚴謹的條件限制,即使提告了,檢方及法院也不會輕易起訴或成罪,接下來就讓法律協會說明兩者的詳細內容,以及有什麼刑法以外的救濟方式。

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中明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中,需注意的是「公然」這兩個字,意即公開場合,再具體一點,就是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看到、聽到的地方,比如通訊軟體中的聊天群組。

其次是「侮辱」,以文字、圖畫、言語、動作,表示輕蔑攻擊的意思,讓人難堪而足以損害個人人格及社會地位。

可以發現,如果是私訊、電話這種一對一的交談,不構成公然侮辱。

那怎麼辦?沒關係,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中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後項敘述為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最末則是例外說明:「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罪和公然侮辱不一樣,不強調公然,強調「意圖散布於眾」。

內容也不大相同,公然侮辱多是一些抽象概念的謾罵,而誹謗是指謫或傳述某具體事件的行為,與「造謠」有著異曲同工的意思。

不過造謠是捏造事實,誹謗罪的例外說明則表示了,如果可以證明誹謗的事是事實,不罰,但即使是事實,只要是涉及私德問題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那還是要罰。

除法條中的明文規定之外,實務上的誹謗罪還有一點需要注意,那便是:合理查證原則

釋字509號解釋文:「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意思就是說,只要誹謗罪被告能證明「自己確信自己的言論內容為事實」,便也不能以誹謗罪論處科刑。

法律協會的建議


綜上所述,是不是在想除了依靠自己忽視惡意言論以外,便無法可管了?其實還是有其他法律途徑的。

以私訊問題為例,可視對話內容而定,酌情使用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但需注意恐嚇、心生畏懼等構成要件的限制),或者是性騷擾防治法來保護自己。

此外,若散佈的謠言,惡性重大,足以影響公共安寧,恐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不可不慎

同時,也別忘了還有民事訴訟的存在。

民法有保障人格權的規定,亦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雖然民事訴訟要預納裁判費,但若真的覺得有必要,這也不失為一個選擇。

而關於匿名、不知道對方個人資料卻想提告的問題,民、刑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將來我們會另開新篇做個簡單說明,在這邊僅針對網路匿名的狀況。

因為通保法的修訂,提高了對人權、隱私的保障,非重罪無法調閱通訊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但若是有其他證據,可推斷證明該網路帳號的使用者是誰,即使是匿名,罪名還是可能會成立。

具體作為例如:報案時具對方帳號資料請求警方協助調查,但這邊要說一下,如上述所言(通保法),警方亦有為難之處需體諒,當事人也可逕行請求網站的管理者協助,不過各平臺會有自己的考量,不一定會提供。

無論如何,提醒當事人在蒐證的時候,儘量低調行事、小心謹慎,以免到頭來反被控違反個資法,得不償失。

總歸一句話,網路並非法外之地,無論現實、網路,皆要為自己的言行舉止負責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