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會有前科嗎?簡單介紹緩起訴處分

法普系列之緩起訴是什麼


一般來說,檢方偵查後,若是認定有進入司法審判的需要及資格,就會起訴,反之即不起訴。

而緩起訴,就是暫緩起訴的意思。

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做起訴的動作,相對的,當事人也要遵守一些規定事項,如果大家都相安無事地過了這段期間,就不會再有被起訴的疑慮了,原則上檢方也不能再對同一案件進行起訴。

緩起訴的要件


簡單說,不能是重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的條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 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又,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違背第253-2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緩起訴的流程


一般來說,最先收到的會是「緩起訴處分書」,但由於緩起訴有7天的再議期,等時間過後、沒有問題(無人再議或再議駁回)即正式確定,接著才會收到「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通知書上會告知應該履行的事項,以及如何去履行,只要遵守通知書的指示執行就好。

相關問題


  • 緩起訴處分會有前科紀錄嗎

這邊要看「前科」(或有人稱案底)指的是什麼,如果是指法院的前案紀錄,有。

但此紀錄凡是進到司法體系的案件都會有,無論結果是否起訴、是否成罪,不過該紀錄僅限於司法人員查閱,不必太過憂慮人權保障的問題。

而一般大眾認知的前科應是警方的刑事紀錄,雖然此紀錄一般人皆可申請核發、要求檢具,但留有記載的條件是「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所以只是緩起訴的話就不用擔心了。

  • 不服處分怎麼救濟

告訴人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或被告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都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法律協會的建議


緩起訴和不起訴終究有意義上的差別,前者代表被認定為確有犯罪之嫌疑,只是罪行輕微,尚有改過自新機會,所以,無論是告訴人或者被告,倘若有把握不會讓結果更糟,記得要努力爭取、維護自己的權益。


留言

  1. 請問緩起訴案件快結束還會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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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偵查庭開庭次數不一,具體要視案件情況,由檢察官而定,若您已經確定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告訴人也沒有聲請再議、或者再議駁回,那麼緩起訴即告確定,等候處分命令通知。假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專線:0809-007-988,或於LINE程式中搜尋ID:0977016958,將本會加為好友,也能聯絡到我們!諮詢免費,將有專員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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