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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替人作保!該知道的連帶保證人責任

什麼是保證人 根據民法第739條規定:「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 指替人擔保,如果主債務人還不出錢,便由保證人負責。 雖然民法裡無明文規定,但實務上保證人還是分成兩類: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 兩者的差異在於民法第745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這就是所謂的「 先訴抗辯權 」,意思是當保證人被求償時,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人求償,要不到錢才可以轉向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 在給保證人簽約的書面契約中,若要求拋棄先訴抗辯權,那相當於成為連帶保證人的意思,其地位幾乎與主債務人無異,債權人不需先向主債務人要錢而不得,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保證人的責任 用最直白的話講,當保證人等同替人負債,而且這「債」的範圍不限於本金。 因民法第740條規定:「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 此外,倘若主債務人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憑藉更生或清算程序清償債務、成功免責--那也和保證人無關! 債清條例第71、137條清楚寫道: 更生、清算的免責裁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 。 意即主債務人擺脫債務後,雖然債權人不能找主債務人要錢,但仍舊可以找保證人! 如何自保 聽起來,當保證人確實百害而無一利,是以,假如有人請求您作保,千萬要經過審慎評估,考量對方的能力與可信度,切勿輕易答應,免得追悔莫及。 如果礙於人情,不好意思拒絕,那就要在簽約時注意,不放棄「 先訴抗辯權 」,契約內容中,有「 連帶保證人 」的字詞出現,也需特別小心,這和讓您拋棄先訴抗辯權是一樣的意思,一定要仔細看過契約內容。 倘若已經簽約,可以試著協商 更換保人 ,但這需要三方同意(債權人、主債務人、保人),假使成功更換保人,仍建議檢查新的契約內容,務必是將您的名字去除,而不是僅新增另一個保人名字。 要是主債務人已經有負債事實,那就不得不正視這筆債務了,利用 債清條例 去處理,其中的 協商、調解、更生、清算 等程序,都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 而根據民法第749條規定:「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