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替人作保!該知道的連帶保證人責任

什麼是保證人


根據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指替人擔保,如果主債務人還不出錢,便由保證人負責。

雖然民法裡無明文規定,但實務上保證人還是分成兩類: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

兩者的差異在於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就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意思是當保證人被求償時,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人求償,要不到錢才可以轉向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

在給保證人簽約的書面契約中,若要求拋棄先訴抗辯權,那相當於成為連帶保證人的意思,其地位幾乎與主債務人無異,債權人不需先向主債務人要錢而不得,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保證人的責任


用最直白的話講,當保證人等同替人負債,而且這「債」的範圍不限於本金。

因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此外,倘若主債務人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憑藉更生或清算程序清償債務、成功免責--那也和保證人無關!

債清條例第71、137條清楚寫道:更生、清算的免責裁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

意即主債務人擺脫債務後,雖然債權人不能找主債務人要錢,但仍舊可以找保證人!

如何自保


聽起來,當保證人確實百害而無一利,是以,假如有人請求您作保,千萬要經過審慎評估,考量對方的能力與可信度,切勿輕易答應,免得追悔莫及。

如果礙於人情,不好意思拒絕,那就要在簽約時注意,不放棄「先訴抗辯權」,契約內容中,有「連帶保證人」的字詞出現,也需特別小心,這和讓您拋棄先訴抗辯權是一樣的意思,一定要仔細看過契約內容。

倘若已經簽約,可以試著協商更換保人,但這需要三方同意(債權人、主債務人、保人),假使成功更換保人,仍建議檢查新的契約內容,務必是將您的名字去除,而不是僅新增另一個保人名字。

要是主債務人已經有負債事實,那就不得不正視這筆債務了,利用債清條例去處理,其中的協商、調解、更生、清算等程序,都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

而根據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也就是說,您先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再回頭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不過老實說,這種「由保證人負責」的狀況會發生,通常代表主債務人已經跑了,回頭還能拿到錢的機率不大。

法律協會的建議


另外提醒您,如果主債務人有利用債清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保證人一定要記得去陳報債權,才能保障自己受清償的權益,否則當免責裁定確定之後,債權人和保證人都不可以再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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