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被查封的動產
先前提過 查封不動產 的相關事項說明,今天便來接著聊聊查封動產的問題! 查封 強制執行 ,意即 法院依「執行名義」,以強制力使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 。 查封 就是強制執行中的一環程序,具體內容為 剝奪債務人對該財產的處分權,使其無法任意處分、移轉財產 。 而後續將以 拍賣、變賣、變價、分配 該財產的方式,清償債務人的債務、滿足債權人的債權。 無法被查封的動產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50-1條規定, 要被查封的動產所賣得之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 。 而 已被查封的動產所賣得之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 。 這稱為 無益執行禁止原則 。 另外,強制執行法第53條規定,下列之物 不得查封 :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例外情形 強制執行法第50-1條的規定,應先詢問債權人的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 願負擔其費用者 ,不適用之。 而強制執行法第53條的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保住動產的方法 綜合上述所言,若有想要保住、不被查封的動產,可以嘗試: (以汽、機車為例) 證明該汽、機車為 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物 。 通常汽、機車有貸款者,必有優先債權,當該動產拍賣後的剩餘金額,清償完執行費用與優先債權後,不足以讓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時,就會禁止執行聲請。 但要注意的是: 若債務人的汽、機車屬於名車,有 高剩餘價值 ,仍有可能遭到查封拍賣。 即使汽、機車被查封拍賣的金額連清償執行費用與優先債權都不夠,只要債權人願意負擔其不足,還是會依照債權人的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