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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查封的動產

先前提過 查封不動產 的相關事項說明,今天便來接著聊聊查封動產的問題! 查封 強制執行 ,意即 法院依「執行名義」,以強制力使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 。 查封 就是強制執行中的一環程序,具體內容為 剝奪債務人對該財產的處分權,使其無法任意處分、移轉財產 。 而後續將以 拍賣、變賣、變價、分配 該財產的方式,清償債務人的債務、滿足債權人的債權。 無法被查封的動產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50-1條規定, 要被查封的動產所賣得之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 。 而 已被查封的動產所賣得之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 。 這稱為 無益執行禁止原則 。 另外,強制執行法第53條規定,下列之物 不得查封 :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例外情形 強制執行法第50-1條的規定,應先詢問債權人的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 願負擔其費用者 ,不適用之。 而強制執行法第53條的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保住動產的方法 綜合上述所言,若有想要保住、不被查封的動產,可以嘗試: (以汽、機車為例) 證明該汽、機車為 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物 。 通常汽、機車有貸款者,必有優先債權,當該動產拍賣後的剩餘金額,清償完執行費用與優先債權後,不足以讓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時,就會禁止執行聲請。 但要注意的是: 若債務人的汽、機車屬於名車,有 高剩餘價值 ,仍有可能遭到查封拍賣。 即使汽、機車被查封拍賣的金額連清償執行費用與優先債權都不夠,只要債權人願意負擔其不足,還是會依照債權人的聲...

房屋被查封怎麼辦?不想被法院拍賣

當您遇到房屋被貼上查封封條的狀況時,不要驚慌,更不要動手將封條除去、損壞,或者企圖遮蓋,這些行為都會觸犯 刑法第139條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 是以,倘若 不希望封條貼在顯眼的地方 ,可以於法院人員來查封時,在 現場表示 意見,態度好點,一般債務人的請求都會被酌情接受,將封條貼在比較不明顯的地方。 封條問題終究只是一小部分,真正要面對的,當然還是房子本身被查封、即將法拍的事實! 有什麼解決辦法呢?請讓法律協會為您說明: 與債權銀行協商 通常查封後到第一次拍賣前,尚有一段不短的時日,於此期間和債權銀行 進行協商 ,只要彼此成功達成共識,就可以請債權銀行 撤銷查封、停止強制執行的程序 ,自然不用擔心後續被法院拍賣的問題了! 與債權銀行協商,最重要的是誠心誠意、與一個 合理的還款計畫 ,話雖如此,要讓一般民眾和銀行人員洽談,多少還是有些困難,要麼對方態度強硬談不攏、要麼被牽著鼻子走,協商出一個自己根本無法負擔的清償方案,最後不得已毀諾,還不是回到原點? 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仍是建議尋找 專業人員 的協助, 省去勞心勞力的繁文縟節、同時顧及自身 權利 的 保障 ! 以正常方式賣房 假如您在自己協商的過程中遇到困境無法突破、或是確實無力償還債務,抱持著「乾脆就讓房子被拍賣掉,多少能還點錢」的想法,建議您嘗試一下這個思路: 與債權銀行商量,撤銷查封、停止法拍程序,改以正常的方式賣掉房子 。 由於法拍屋的價格比起一般房屋市價要低得多,倘若真以查封拍賣的程序將房子賣出,於債權人、債務人雙方而言,其實都得不償失。 那既然要賣房,倒不如用正常的方式去賣,拿到的錢還比較多,能償還的債務也就多了! 不過此方法過程中,還是要注意與銀行 協商溝通的技巧 ,才能讓銀行樂意接受您提出的方案。 請親友參與法拍 此方法是 請債務人的親友幫忙,於法拍過程中投標將房屋買回 。 不過除非您是遇到態度十分強硬不肯退讓的債權人、無論如何都想保住房子,不然其實不太建議這樣做。 因為就如上述所言,法拍屋的價格都常較低,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務,即使買回房子,依舊有 剩餘的負債 要處理,仍有可能被執行其他強制執行程序。 更何況,若找得到親友幫助,何不將金援當作協商的籌碼,藉此取得債權銀行的信賴、提高協商成功的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