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被查封的動產

先前提過查封不動產的相關事項說明,今天便來接著聊聊查封動產的問題!

查封


強制執行,意即法院依「執行名義」,以強制力使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

查封就是強制執行中的一環程序,具體內容為剝奪債務人對該財產的處分權,使其無法任意處分、移轉財產

而後續將以拍賣、變賣、變價、分配該財產的方式,清償債務人的債務、滿足債權人的債權。

無法被查封的動產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50-1條規定,要被查封的動產所賣得之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

已被查封的動產所賣得之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

這稱為無益執行禁止原則

另外,強制執行法第53條規定,下列之物不得查封

  •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 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 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 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 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 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例外情形


強制執行法第50-1條的規定,應先詢問債權人的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

而強制執行法第53條的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保住動產的方法


綜合上述所言,若有想要保住、不被查封的動產,可以嘗試:

(以汽、機車為例)

  • 證明該汽、機車為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物
  • 通常汽、機車有貸款者,必有優先債權,當該動產拍賣後的剩餘金額,清償完執行費用與優先債權後,不足以讓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時,就會禁止執行聲請。

但要注意的是:

  • 若債務人的汽、機車屬於名車,有高剩餘價值,仍有可能遭到查封拍賣。
  • 即使汽、機車被查封拍賣的金額連清償執行費用與優先債權都不夠,只要債權人願意負擔其不足,還是會依照債權人的聲請,進行查封。

法律協會的建議 


有法院插手的強制執行程序,不管不顧是大忌,這會讓情況惡化,唯有積極面對,方能遇到轉機。

事實上,強制執行法一樣也是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故有第10條之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而欲停止、撤銷強制執行的程序,法條中雖無明文規定,但其性質亦與民事訴訟法相同,法院應予尊重。

所以,債務人若是被強制執行,當務之急還是與債權人聯絡、進行協商,停止強制執行、並取得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還款方案。

除了協商之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更生程序也不失為一個好選擇,同樣有停止強制執行的效果。

債務問題,面對就是處理的第一步,切勿放棄希望,退縮者寸步難行、有心人處處有路。

話雖如此,要讓一般民眾和債權人一方洽談,多少還是有些困難,要麼對方態度強硬談不攏、要麼被牽著鼻子走,協商出一個自己根本無法負擔的清償方案,最後不得已毀諾,仍舊走回原點。

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建議尋找專業人員的協助,省去勞心勞力的繁文縟節、同時顧及自身權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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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我母親被遠傳電信說欠繳電費,但是門號是母親的,但是母親沒有去辦理,母親住萬華,但是門市在桃園,母親跟本就沒有去桃園,但是最近有律師說要查封我母親電視冰箱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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