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追溯期是什麼?消滅時效過後可欠錢不還?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句話想必大家耳熟能詳。

但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難免會遇到天外飛來一筆債務的窘境。

也許是因為繼承問題、也可能是當了保人的關係……

無論何種,只要是在經濟能力並不優渥的狀況下,光是維持生活就已竭盡全力,更遑論要償還債務。

這時候,也許有些人聽說過所謂的消滅時效、或者是債務追溯期?

是否真如傳聞中一樣,只要躲債超過一定的時間,就可以不用還錢了?

就讓法律協會來告訴您!

首先,一定要先介紹什麼是:

債務追溯期


儘管稱謂不同,但確實「消滅時效」與「債務追溯期」,指的都是同樣的事情。

意思是,債務的請求權(簡單說就是追討債務的權利)有保存期限,一旦超過規定的時間,就不能再使用了

消滅時效


根據民法第125、126、127條規定:

  • 一般買賣契約、金錢消費借貸的債務,時效是15年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1年以下(含1年)的定期給付債務,時效是5年
  •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注意事項


首先要注意的是,消滅時效需要債務人主張才有用,也就是說,當您有筆債務已經過了追溯期,之後收到追討時,您要在訴訟中主張時效抗辯,方能產生消滅時效的效果,得以拒絕給付。

還有最重要的是,消滅時效可能會因民法第129條的規定而中斷,若時效中斷成功,那麼追溯期將在中斷後重新開始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A有筆追溯期為2年的債務,A在欠費後1年收到支付命令,也沒有在20日內提起異議,那麼A這筆債務的時效,又得再等2年才會失效。

實際情形


從上述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想要藉由躲債躲到超過追溯期來解決債務問題,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因為實務上,銀行這類的金融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會被視為分開計算的債權,加上銀行方面對債權的管理很謹慎,通常每5年就會更換一次債權憑證,哪怕本金、違約金真的因為15年被躲掉了,近5年內的利息終究還是逃不了。

法律協會的建議


消滅時效說來複雜,太過籠統無益於閱讀者,盡數分析又恐篇幅過長,不同情形,有不同的適用,若還有不解之處,歡迎來電詢問,針對個案探討,才會有更準確的判斷。

債務問題,置之不理只是坐以待斃,除非面對、幾乎沒有別的可能會自動消失,雖說錢財乃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以為自己沒有資產、沒有收入,不被找到、得過且過每一天也可以,但可曾想過年華老去、無依無靠的未來該如何是好?又是否在乎自身問題連累親人朋友?

其實處理債務真的不難,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無論走協商、更生、清算哪一個程序(詳細內容在本會的項目介紹中都有說明),都能有效擺脫負債,重建美好新生活,。

債務壓力,法律協會和您分擔,風雨路上,我們攜手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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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篇文章同時載於本會官網:法律關懷輔導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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