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追溯期是什麼?消滅時效過後可欠錢不還?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句話想必大家耳熟能詳。
但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難免會遇到天外飛來一筆債務的窘境。
也許是因為繼承問題、也可能是當了保人的關係……
無論何種,只要是在經濟能力並不優渥的狀況下,光是維持生活就已竭盡全力,更遑論要償還債務。
這時候,也許有些人聽說過所謂的消滅時效、或者是債務追溯期?
是否真如傳聞中一樣,只要躲債超過一定的時間,就可以不用還錢了?
就讓法律協會來告訴您!
首先,一定要先介紹什麼是:
債務追溯期
儘管稱謂不同,但確實「消滅時效」與「債務追溯期」,指的都是同樣的事情。
意思是,債務的請求權(簡單說就是追討債務的權利)有保存期限,一旦超過規定的時間,就不能再使用了。
消滅時效
根據民法第125、126、127條規定:
- 一般買賣契約、金錢消費借貸的債務,時效是15年。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1年以下(含1年)的定期給付債務,時效是5年。
- 民法第127條所列債務,時效是2年。
-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注意事項
首先要注意的是,消滅時效需要債務人主張才有用,也就是說,當您有筆債務已經過了追溯期,之後收到追討時,您要在訴訟中主張時效抗辯,方能產生消滅時效的效果,得以拒絕給付。
還有最重要的是,消滅時效可能會因民法第129條的規定而中斷,若時效中斷成功,那麼追溯期將在中斷後重新開始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A有筆追溯期為2年的債務,A在欠費後1年收到支付命令,也沒有在20日內提起異議,那麼A這筆債務的時效,又得再等2年才會失效。
實際情形
從上述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想要藉由躲債躲到超過追溯期來解決債務問題,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因為實務上,銀行這類的金融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會被視為分開計算的債權,加上銀行方面對債權的管理很謹慎,通常每5年就會更換一次債權憑證,哪怕本金、違約金真的因為15年被躲掉了,近5年內的利息終究還是逃不了。
法律協會的建議
消滅時效說來複雜,太過籠統無益於閱讀者,盡數分析又恐篇幅過長,不同情形,有不同的適用,若還有不解之處,歡迎來電詢問,針對個案探討,才會有更準確的判斷。
債務問題,置之不理只是坐以待斃,除非面對、幾乎沒有別的可能會自動消失,雖說錢財乃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以為自己沒有資產、沒有收入,不被找到、得過且過每一天也可以,但可曾想過年華老去、無依無靠的未來該如何是好?又是否在乎自身問題連累親人朋友?
其實處理債務真的不難,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無論走協商、更生、清算哪一個程序(詳細內容在本會的項目介紹中都有說明),都能有效擺脫負債,重建美好新生活,。
債務壓力,法律協會和您分擔,風雨路上,我們攜手同行。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