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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扣押怎麼辦?

假扣押 是 什麼 假扣押的「假」字,是暫時的意思。 也就是說,假扣押乃 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任意處分的意思 。 假扣押的目的 由於民事訴訟程序往往曠日費時,債權人要等整個程序結束、拿到確定判決才能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屆時債務人若已經 脫產 ,債權人也沒辦法獲得實質的清償。 所以假扣押就是為了避免上述狀況發生而設計的,禁止債務人任意處分該財產,使之無法脫手移轉或加以變賣。 假扣押的限制 首先要注意的是,假扣押僅適用於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 的債務糾紛,除此之外的請求,其適用程序則為假處分。 且假扣押需有將來「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 」的可能,法院才會裁定,是以,債權人聲請時應提供 證據 證明假扣押的必要性,甚至可能需要提供 擔保 。 被假扣押怎麼辦 假扣押僅憑債權人的聲請,法院就可以做出裁定,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債務人的財產權,所以當債務人被假扣押時,該如何救濟呢? 反擔保 從假扣押的裁定主文中,可以看出債權人提供了多少金額作為擔保,好讓法院 進行假扣押裁定,此時 債務人可以將另一筆錢提存到法院,請求撤銷該財產的假扣押 。 限期起訴 債權人若是未起訴就聲請假扣押的話,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 命令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與假扣押相同內容的訴訟 ,否則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抗告 若債務人認為假扣押裁定有 程序上的違法 ,即可向法院提出抗告,成功後原裁定將被法院廢止,債務人就可以聲請解除、返還假扣押的財產。 原因消滅 債權人提起的訴訟敗訴、或已和解、或已清償 等情事發生時,便不再具備假扣押的必要性,於是債務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 法律協會的建議 假扣押放著不管,到後面財產就真的被強制 執行,唯有積極面對,方能遇到轉機。 遇事的當務之急,便是與事主聯絡、進行協商。 債務問題,面對就是處理的第一步,切勿放棄希望,退縮者寸步難行、有心人處處有路。 話雖如此,要讓一般民眾和債權人一方洽談,多少還是有些困難,要麼對方態度強硬談不攏、要麼被牽著鼻子走,協商出一個自己根本無法負擔的清償方案,最後不得已毀諾,仍舊走回原點。 為

不會被查封的動產

先前提過 查封不動產 的相關事項說明,今天便來接著聊聊查封動產的問題! 查封 強制執行 ,意即 法院依「執行名義」,以強制力使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 。 查封 就是強制執行中的一環程序,具體內容為 剝奪債務人對該財產的處分權,使其無法任意處分、移轉財產 。 而後續將以 拍賣、變賣、變價、分配 該財產的方式,清償債務人的債務、滿足債權人的債權。 無法被查封的動產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50-1條規定, 要被查封的動產所賣得之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 。 而 已被查封的動產所賣得之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 。 這稱為 無益執行禁止原則 。 另外,強制執行法第53條規定,下列之物 不得查封 :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例外情形 強制執行法第50-1條的規定,應先詢問債權人的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 願負擔其費用者 ,不適用之。 而強制執行法第53條的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保住動產的方法 綜合上述所言,若有想要保住、不被查封的動產,可以嘗試: (以汽、機車為例) 證明該汽、機車為 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物 。 通常汽、機車有貸款者,必有優先債權,當該動產拍賣後的剩餘金額,清償完執行費用與優先債權後,不足以讓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時,就會禁止執行聲請。 但要注意的是: 若債務人的汽、機車屬於名車,有 高剩餘價值 ,仍有可能遭到查封拍賣。 即使汽、機車被查封拍賣的金額連清償執行費用與優先債權都不夠,只要債權人願意負擔其不足,還是會依照債權人的聲

本票效力與本票裁定

詐騙模式推陳出新的時代,除了支付命令被拿來濫用之外,「本票」也是常見的手法之一。 然而並不是說被錯誤使用即為惡法,忽略了本票給予真正需要之人的幫助,因此,最重要的應是向一般大眾普及本票與支付命令的內容與相關法規,有了基本認知,方能確實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落入詐騙陷阱、苦於訴訟。 延伸閱 讀: 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不想被強制執行 什麼是本票 根據票據法第 3 條規定,本票是 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發票人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 意即當本票約定的期限到期時,持票人就可以拿該票據,要求發票人給付本票上的金額。 無論對債權人或債務人來說,這都是一種保障,前者能降低被賴帳的風險,後者則是一種信用擔保的證明、也許能因此提高借款成功的機率。 本票怎麼簽 本票在文具店就能買到,故無論是填寫、簽名,都要特別謹慎! 根據票據法第 120 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 發票人簽名 :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一定之金額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無條件擔任支付 發票地 發票年、月、日 付款地 到期日 正常的商業本票,已有第 1 、 4 項,也就是「 本票 」及「 無條件擔任支付 」的文字印刷在上,是以,填寫時,務必要注意的應是: 一定之金額 (阿拉伯數字、大寫中文數字) 發票年月日 (票面最下方) 發票人簽名 (可用印章、可加手印) 以上若有缺漏空白,則本票無效。 其餘項目,最好也寫清楚,不過即使沒有亦不會影響到本票的效力: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意即隨時都可以拿票要錢 。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另外,依據票據法第 28 條規定,若沒有載明利率多少,就定為 年利率 6 % 。 執票人 本票的執票人向發票人要求支付時,若無如願獲得付款,只要持有本票,就可以到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則是發票地或發票人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本票裁定 。 法院裁定

緩起訴會有前科嗎?簡單介紹緩起訴處分

法普系列之緩起訴是什麼 一般來說,檢方偵查後,若是認定有進入司法審判的需要及資格,就會起訴,反之即不起訴。 而緩起訴,就是 暫緩起訴 的意思。 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做起訴的動作,相對的,當事人也要遵守一些規定事項 ,如果大家都相安無事地過了這段期間,就不會再有被起訴的疑慮了,原則上檢方也不能再對同一案件進行起訴。 緩起訴的要件 簡單說, 不能是重罪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 刑法第57條 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 緩起訴的條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規定,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立悔過書。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又,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規定,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違背第253-2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緩起訴的流程 一般來說,最先收到的會是「 緩起訴處分書 」,但由於緩起訴有 7天 的再議期,等時間過後、沒有問題(無人再議或再議駁回)即正式確定,接著才會收到「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 通知書上會告知應該履行的事項,以及如何去履行,只要遵守通知書的指示執行就好。 相關問題 緩起訴處分會有前科紀錄嗎 ? 這邊要看「前科」(或有人稱案底)指的是什麼,如果是指法院的 前案紀錄 ,有。 但此紀錄凡是進到司法體系的案件都會有,無論結果是否起訴、是否成罪,不過該

不要替人作保!該知道的連帶保證人責任

什麼是保證人 根據民法第739條規定:「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 指替人擔保,如果主債務人還不出錢,便由保證人負責。 雖然民法裡無明文規定,但實務上保證人還是分成兩類: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 兩者的差異在於民法第745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這就是所謂的「 先訴抗辯權 」,意思是當保證人被求償時,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人求償,要不到錢才可以轉向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 在給保證人簽約的書面契約中,若要求拋棄先訴抗辯權,那相當於成為連帶保證人的意思,其地位幾乎與主債務人無異,債權人不需先向主債務人要錢而不得,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保證人的責任 用最直白的話講,當保證人等同替人負債,而且這「債」的範圍不限於本金。 因民法第740條規定:「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 此外,倘若主債務人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憑藉更生或清算程序清償債務、成功免責--那也和保證人無關! 債清條例第71、137條清楚寫道: 更生、清算的免責裁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 。 意即主債務人擺脫債務後,雖然債權人不能找主債務人要錢,但仍舊可以找保證人! 如何自保 聽起來,當保證人確實百害而無一利,是以,假如有人請求您作保,千萬要經過審慎評估,考量對方的能力與可信度,切勿輕易答應,免得追悔莫及。 如果礙於人情,不好意思拒絕,那就要在簽約時注意,不放棄「 先訴抗辯權 」,契約內容中,有「 連帶保證人 」的字詞出現,也需特別小心,這和讓您拋棄先訴抗辯權是一樣的意思,一定要仔細看過契約內容。 倘若已經簽約,可以試著協商 更換保人 ,但這需要三方同意(債權人、主債務人、保人),假使成功更換保人,仍建議檢查新的契約內容,務必是將您的名字去除,而不是僅新增另一個保人名字。 要是主債務人已經有負債事實,那就不得不正視這筆債務了,利用 債清條例 去處理,其中的 協商、調解、更生、清算 等程序,都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 而根據民法第749條規定:「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

網路言論妨害名譽?淺談公然侮辱與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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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已進入資訊爆炸的網路時代,無論是在社群論壇、社交軟體、網路遊戲中,與陌生人對話交流,都是習以為常的事,但就如現實生活中難免會和他人產生口角爭執一樣,虛擬世界也是如此。 可能多數人都有這樣的基本認知:提告公然侮辱或誹謗。 整體來說是正確的沒錯,但事實上刑法的適用有嚴謹的條件限制,即使提告了,檢方及法院也不會輕易起訴或成罪,接下來就讓法律協會說明兩者的詳細內容,以及有什麼刑法以外的救濟方式。 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中明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中,需注意的是「 公然 」這兩個字,意即公開場合,再具體一點,就是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看到、聽到的地方,比如通訊軟體中的聊天群組。 其次是「 侮辱 」,以文字、圖畫、言語、動作,表示輕蔑攻擊的意思,讓人難堪而足以損害個人人格及社會地位。 可以發現,如果是私訊、電話這種一對一的交談,不構成公然侮辱。 那怎麼辦?沒關係,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中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後項敘述為加重誹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最末則是例外說明:「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誹謗罪和公然侮辱不一樣,不強調公然,強調「 意圖散布於眾 」。 內容也不大相同,公然侮辱多是一些抽象概念的謾罵,而誹謗是指謫或傳述某 具體事件 的行為,與「造謠」有著異曲同工的意思。 不過造謠是捏造事實,誹謗罪的例外說明則表示了,如果可以證明誹謗的事是事實,不罰,但即使是事實,只要是涉及私德問題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那還是要罰。 除法條中的明文規定之外,實務上的誹謗罪還有一點需要注意,那便是: 合理查證原則 。 釋字509號解釋文:「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 意思就是說,只要誹謗罪被告能證明「自己確信自己的言論內容為事實」,便也不能以誹謗罪論處科刑。 法律協

車禍和解怎麼做?交通事故賠償處理

法普系列之法律協會提醒您,無論是行車還是行走在路上,千萬要小心謹慎,遵守交通法規,勿貪圖方便快速。 不過,即使自己已經眼觀四面、耳聽八方,謹慎得不能再謹慎了,仍是難防別人的「不小心」。 為此,以下將說明若不幸遇到交通事故時的處理流程,以及後續車禍理賠的相關事宜。 (當然還是希望大家都用不到最好。) 交通事故發生的當下,務必要 停車釐清狀況 ,避免被控肇事逃逸。 確認有無人員傷亡,若有, 應先著手救護,情況嚴重的話,速撥119請求救護車急救 ,之後才是報警進行後續事項。 若無人傷亡、只是車損,仍是建議 報警處理 ,畢竟私下和解的話,難測人心,稍有不慎,對方反悔又將是一番麻煩糾纏。 在等待警方到場的期間,記得在 車輛前後的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誌 ,以免再生事故,且盡可能保持現場完整,以利蒐證。 自己除了連絡保險公司、請業務員到場協助之外,也可以自行拍攝現場照片,供日後需用。 警方到場後,要 配合警方 做筆錄,簽名前,確認一下內容是否有誤,如果有要更正的地方,一定要現場請求更正。 當事人會從警方這邊拿到登記聯單,事後可 持登記聯單,前往管轄的警局,要求調取車禍資料 ,這些資料,可作為日後索賠的證據。 而交通事故的賠償處理,大致可分為兩個面向: 民事損害賠償 無人傷亡,只有車損、財損的案件屬於此類, 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和解 (可委託保險公司處理)是最快的,若無法和解,可以向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假如也不能解決彼此的問題,那最後就是 進入法院訴訟程序 。 需注意的是,民事的損害賠償屬告訴乃論案件,警方不會主動通知辦理,當事人要自行依法行事。 刑事傷害告訴 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可向管轄地警察分局的偵查隊或管轄地方法院,提起告訴。 刑事傷害告訴,可以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法律協會的建議 不同個案有不同的考量,只有針對個案去做詳細討論,才能理解、釐清個案的需求,從而提供真正妥適的意見,以便案件順利解決。 所以與其亂無頭緒、暗自糾結,不如主動尋找幫助,歡迎來電詢問、或加我們的LINE為好友。 法律協會致力於輔導民眾渡過難關,風雨路上,我們攜手同行。 提供 免費諮詢 服務, 聯絡方式請參閱最上方連結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