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的流程與優缺點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著重說明的三個機制,協商、更生、清算,如今已介紹到最後一項:

清算程序


簡單來說,清算程序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以償還債務,過程由法院或管理人進行分配。

必須注意的是,清算結束後,要由法院裁定免責,債務才算免除,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那麼債務人仍負剩餘債務的清償責任。

同時,因清算開始而喪失的公、私權力或資格,也需要債務人聲請復權,並經法院裁定後才能恢復。

聲請清算的優點


  • 當清算程序開始的時候,藉由取得債務證明,可以停止利息與違約金的計算
  • 由公權力介入,清算完畢之後,若法院裁定免責,剩餘債務就不用繼續還款了。

聲請清算的缺點


  • 必然會產生信用註記的問題,也就是說,會有信用瑕疵,聯徵中心將暫時揭露信用不良紀錄,讓人無法申辦貸款、信用卡註記期限各機制有不同規定,清算的註記時間為裁定開始清算起10年。
  • 清算完畢後,若法院裁定不免責,債務人依舊要清償剩餘債務(全部或部分)。
  • 法院會限制生活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對於從事的職業,其資格或權力也會受到限制。

清算資格或條件限制


如欲向法院聲請清算,需要符合以下資格:

  • 必須先申請過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但不成立或已毀諾(其事由不可歸責於己。)
  • 5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其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
  • 負債大於資產

清算流程與各階段注意事項


  • 清算程序開始

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才可以聲請清算。

如果協商已成立了,就得毀諾才行,但毀諾事由不可歸責於己,這方面每位法官的認定標準不同,建議還是尋找專業人員協助評估。

  • 向法院聲請清算

向居住地的管轄法院聲請,準備所需文件以佐證。

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將會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但有擔保債權(意即有房子、車子去做抵押的債權)與優先債權者除外。

  • 清算財團與變價分配

清算程序開始後,法院會公告債權表,屆時債務人就喪失財產的管理權,交由清算管理人進行清算財團的彙整、變價、分配

清算財團的範圍原則上包含債務人的一切財產,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以及禁止扣押的財產並不算在內,甚至清算程序開始後1個月內,法院得依債務人的聲請或職權,審酌其生活狀況,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的財產範圍。

  • 免責裁定

分配結束即清算終結,依消債條例的規定,除不免責債權更生程序一章中有提及,可點擊文字連結查閱)之外,法院應裁定債務人免責,免責確定,即免除債務人的清償責任

若法院裁定不免責,那麼債務人就得繼續還款,直到規定數額,再向法院聲請免責。

債務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將為不免責裁定(債權人若同意則不在此限):

一、債務人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之後仍有餘額,而債權人分配到的金額又低於其餘額者。

二、7年內曾受破產法或消債條例免責。

三、故意隱匿、毀損財產,或其他不利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四、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五、2年內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高額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六、1年內隱瞞清算原因,與他人交易致生損害。

七、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 聲請復權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生活將受到限制,比如:不能搭計程車、吃高檔餐廳、買名牌等,並且法院得限制出境,非經允許,不得離開居住地。

此外,債務人從事職業的資格或權利也會受到限制,大約有121項工作或權利受影響,例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

想要解除上述限制,需等免責裁定確定後,向法院聲請復權,如此便可重建社會生活,即使未受免責裁定,自清算程序終結之翌日起3年,也可提出復權聲請。

法律協會的建議


清算程序與更生程序類似,其進行過程都比較冗雜,當中亦有許多事項需要足夠的經驗、或者專業知識,若無,則容易失誤,甚至損及自身權益,但要是有人能提供協助與支持,處理起來想必更為得心應手。

如您對清算程序還有任何想深入了解的地方,歡迎向我們詢問,個別案件有不同情況,與其亂無頭緒、暗自糾結,不如尋求幫助,請相信,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

債務壓力,法律協會與您分擔,風雨路上,我們攜手同行。

提供免費諮詢服務,聯絡方式請參閱最上方連結資訊

※該篇文章同時載於本會官網:法律關懷輔導協會

留言